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国防交通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次进入二审,草案内容主要涉及三方面的修改,包括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对海外军事行动的交通保障问题作出规定;同时,删去战区在国防交通在工作中的职责规定。
为了进一步体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精神,草案中将关于编制国防交通规划的要求修改为“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促进资源融合共享。”
还有的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目前国家安全法和有关文件均已明确规定了国家开展为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在本法中应当对海外军事行动的交通保障问题作出规定。为此,草案增加了相关内容。
委员建议:军地需要相互协商需有牵头部门
在国防交通管理体制方面,为了进一步明确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职责,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同时,考虑到中央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的的建议,目前军队体制编制正处于改革调整期间,相关机构职责尚不明确,为给改革流出空间,这次修改删去了关于战区在国防交通在工作中的职责规定。
对此,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献中提出,原来考虑是否在战区层面上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问题、责任问题进一步明确一下,由于现在处在军队体制编制改革过程中,维持现在的状态也可以。“但是法律出台后军地有关部门还是应当对战区层面上临时的牵头协调作用给予明确,否则在实践中会有矛盾产生,影响法律的实施。”
黄小晶委员也赞成这一意见,“目前在体制编制还没有完全确定下来的情况下,需要有一个相互协商的牵头部门,使得地方和部队都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机制进行操作。”
多数委员赞成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法律委员会建议二审通过
7月2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经同各有关方面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提出了对国防交通法草案的主要修改思路,包括在国防交通领域贯彻军民融合,将国防交通领域的主要制度确定下来,以及做好与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的衔接。
此外,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将草案提请8月份常委会审议并争取二审通过。
法律委员会称,为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国防交通法制建设的要求,并考虑到草案是在总结1995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国防交通条例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比较成熟,各有关方面意见也比较一致,因此,依据立法法关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案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的规定,作出了相关建议。会上,大多数委员对于国防交通法草案的修改总体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