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1日电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陈士渠21日表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任何涉外婚姻介绍机构都是非法的。
公安部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六国联合打击拐卖人口行动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会上,有记者问:近年来媒体报道了有一些外籍妇女被拐卖到中国,被迫结婚的一些案例,也报道一些非法中介利用介绍涉外婚姻的名义诈骗钱财,或者拐卖妇女。请问在中国法律上,对此是如何界定的?
陈士渠称,首先,要明确一点,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任何涉外婚姻介绍机构都是非法的,国务院办公厅在1994年第104号文件《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这几个规定到现在是一直有效的。不光适用于我们周边国家,所有的都是适用的。我们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准设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
陈士渠表示,关于跨国拐卖妇女和跨国婚姻的区别,中国的法律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为我们现在人口流动比较多,对外交往也比较多,有些跨国婚姻是正常的,但是,实施拐卖,违背妇女意志,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陈士渠指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对怎么区分跨国拐卖和正常的跨国婚姻作了规定,该《解释》是2017年1月1号起正式实施的,解释的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该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陈士渠称,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外籍妇女到中国之后,语言不通、人地生疏,在认定她到底嫁给当地这个人是不是违背她意志方面有一些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就界定了在几种情形之下就属于拐卖。我们在办案中,就更容易操作。针对目前跨国婚姻诈骗案件发案上升的情况,这个《解释》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介绍的人,还有妇女同时构成犯罪,共同犯罪,诈骗的共犯处理。
陈士渠还指出,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采取劫持、诱骗等方式,限制妇女人身自由,或者采取扣押身份证件等方式,迫使妇女同意与他人生活、结婚、索取钱财。也有一些不法分子以介绍婚姻等名义将外籍妇女带至中国,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使其不得不屈从行为人的要求,被迫与他人生活结婚,不法分子借此索取钱财获利,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是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拐卖妇女罪。
此外,陈士渠还表示,我们在工作中也发现,有一些嫁到中国,没有违背她的意志,可能就属于正常的跨国婚姻。实践中情形还是比较复杂的,我们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准确甄别,对于其中的拐卖犯罪,也要坚决打击。如果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的这种情况,就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跨国婚姻诈骗往往是到了中国之后,在一个地方生活一个星期左右,可能就要跑。她骗取了钱财一般在十几万块钱,这个数额还是比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