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翟磊):中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2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国法院作为沿海国法院对中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根据最新规定,非法进入中国领海,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中国领海、非法进入中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将依据中国刑法予以惩处。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谈及这一司法解释的对应法律和出台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淑梅表示,涉海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国相关国内法,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结合司法实践,作出的具体实施性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领海主权之外,还规定了毗连区管制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与管辖权、在他国管辖海域的航行权利、行使公海六大自由的权利以及分享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利益等。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也在国内立法中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海上司法管辖权,对于依法处理海上违法犯罪的具体执法,维护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中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行为,将依照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外国船舶、人员到中国管辖海域进行的非法侵渔、调查等行为,司法解释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并适当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其中,非法进入中国领海,具有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中国领海、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情形的,将依据中国刑法,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此,王淑梅介绍说:“近年来,外国人驾船从海上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调查等非法活动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次司法解释对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船只与人员,支持行政机关依据《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对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捕捞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我国刑法有关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为促进海洋事务司法协助和国际合作,司法解释还对域外行政执法证据的采信标准作出了规定。
这部司法解释,涵盖了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三个领域,这在最高法近年来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极为罕见。对此,王淑梅解释说:“这样安排一方面是因为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中出现关于涉海案件法律适用的各类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行政和司法不同领域;另一方面涉海法律问题本身相互关联交叉,把涉海刑事、行政、民事规定在一个司法解释中,有利于综合理解与适用。专门就涉海案件的审理制定综合性司法解释,也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行使海上司法主权,坚决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
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管辖权则是国家司法权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将对中国管辖海域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海洋综合管理职能,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中国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
这一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8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