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8日起,北京开始就本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展开为期1月的征求意见。中新网记者梳理各地政策文件发现,目前,已有20余省份针对“超生”现象明确了社会抚养费标准。不少地区的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职业等挂钩,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更是加大征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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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省份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标准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开始在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改动取消了原来条款中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改为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
对于“超生罚款”问题,除了正在征求意见的北京外,已经有包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在内的21个省份,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另外,上海方面规定,要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天津、江西、青海、甘肃等省份都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云南要求依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超生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广西在新条例中则未明确具体征收办法。
资料图范丽芳 摄
各地标准不同部分与超生人群收入水平、职业挂钩
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尽相同。譬如,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情况,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河北、重庆、福建、陕西等省份规定,征收计征基数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其中,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按照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按照计征基数的2.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庆、福建、陕西按照计征基数的2到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另外,广东、江苏、山西、内蒙古、贵州等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还与超生人群的收入水平或职业挂钩。
例如,广东明确,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而贵州则规定,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