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别想着“捞了就跑、跑了就了”。近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发布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3月31日,两年的时间,“天网”行动先后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2873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476人,“百名红通人员”40人(数字截至2017年4月底),追回赃款89.9亿元人民币,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胜利。
境外追逃追赃工作阶段性胜利的取得,在反腐专家看来,与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全面进步关系密切。“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成绩,最根本的还在于中国刑事法治的全面进步和国际法治形象的稳步提升。”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中心研究员张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追逃“利好”
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调整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取消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而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2016年4月1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公布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据此,贪污贿赂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之前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结合《解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
如何看待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
在最高法召开的《解释》发布会上,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原标准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加之近年来的实践,由于受地域差距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贪污受贿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和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尽统一,需要统一规范,一体遵循。
考虑到现实操作性,《解释》采取“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模式。对此,裴显鼎说,情节设置上辅以不同的犯罪数额限制,以此增进司法的确定性,避免因情节难以量化而出现操作性问题。
对于标准的修改,西安政治学院教授傅达林则认为,体现了量刑的科学化与反腐的法治化。傅达林指出,将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在刑法当中,精细有余而灵活性不足,难以有效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刑法的这种看似抽象化的修正,实际上是为贪污贿赂犯罪确立更为科学的量刑,最终追求反腐的法治化效果。“由精细趋于原则的立法,是另一种科学立法的体现。”傅达林指出。
定罪量刑标准的科学调整,对境外追逃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
“定罪量刑的标准调整以后,入罪的起刑点提高了,给张军的劝返工作带来转机。”谈及上海“天网”行动追逃对象张军,该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浦雪章说。
2016年12月28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上海市反腐败协调小组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直接组织协调下,历经1001天的逃亡,潜逃至澳大利亚涉嫌贪污的犯罪嫌疑人、上海“天网”行动追逃对象张军被成功劝返回国。
在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调整的同时,作为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的一种执行措施,终身监禁进入刑事处罚的视野。
2016年10月9日,因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白恩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由此,白恩培成为了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官员。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白恩培被判终身监禁案,具有特殊的反腐意义。终身监禁的运用,弥补了直接死刑过重而无期徒刑过轻的问题,丰富了惩治腐败行为的手段,让惩治更为精准和完备。
中国传统社会存在“杀贪官”的观念,不严惩贪官,不足以体现民心民意。对此观念,庄德水表示,死刑政策的运用要体现政治智慧,减少死刑,代之以终身监禁,完全符合国际司法趋势,体现中国反腐的国际化,彰显中国政府的反腐态度。
“在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下,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终身监禁是尽量不折损法律威慑力的替代性措施。按照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从依法本可判处死刑的巨贪开始尝试终身监禁,是积极而稳妥的选择,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体现。”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有学者认为,刑事处罚措施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为通过国际司法合作开展追逃工作减少了障碍。